新《工伤保险条例》七大亮点解读-凯发注册

发布时间: 2020-05-27       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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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20101220,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86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修订后《工伤保险条例》。新修订的《条例》主要体现了七个方面的亮点。

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按新《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惠及了更多职工群众。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此举有利于更好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这体现了不同地域赔偿标准的统一,实现了“同命同价”。

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至六级增加了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至十级增加了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而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待遇保障水平。

五是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同时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六是加强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原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工伤职工所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落实。为此,新条例增加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七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借鉴了国际经验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新《条例》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了基金支付的规定,还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此规定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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